没有形成有效的指引系统。因此,在2009国标的修订过程中,着重对指路标志的信息选取与发布方法进行规定,补充了指路标志的设置目的,指路标志信息分级和选取原则,信息选取方法,明确了指路标志中箭头的含义和设置位置,明确了指路标志中距离的表示方法。指路标志的服务对象定位为对路线不熟悉的驾驶者,即既不是熟悉路线的当地驾驶员也不是对路线一无所知者。信息:指高速公路、国道、城市快速道路,直辖市、省会、自治区等控制市,及其它本区域内相对重要的信息;二级信息:指省道、城市主干道路。县及县级市,及其它本区域内相对较重要的信息;三级信息:指县道、乡道、城市次干道路、支路,乡、镇、村,及其他本区域内的一般信息。
公路交通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界限以内,悬臂、门架式等悬空标志净空高度应预留20-50cm的余量。志警告标志150-250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要求:高速、一二级公路不小于500;路侧安装时,为避免标志板面对驾驶人的眩光,标志板面的法线应与公路中心线线平行或成一定的角度。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为0-45度。指路标志和警告标志为0-10度。采用悬臂、门架或附着式支撑结构时,标志的安装角度应与公路中心线垂直。在积雪地区,门安装时,标志板可前0-10度。(1)为视认,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。可以安装在一个支撑结构上,但多不应超过4个。
平面交叉口进行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控制的,标志和标线应同时设置,但是有些支路是砂石路,没有铺装,无法施划标线。情况标准已经明确了,不要求同时设置。如人行横道,设有信号灯的场所,只设标线。(路面未铺装或积雪等原因,标线设置管理有困难,只设标志。情况因为管理复杂,要通过标志标线表达相同的管理意图可能做不到,或者标志标线设得很复杂,反而影响驾驶人的理解和设置作用的发挥。如车道标志,标准规定是统一的,在于驾驶人一看就明白某种车辆的车道,不需要反映实际路面上的标线。但是,国家标准GB总则部分明确指出:当道路临时交通组织或维护等原因,标志和标线信息含义不一致时,应以标志传递的信息为主。这一条不属于原则三范畴。